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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广东省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委
中国奥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股票代号为 03883 )属下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铺、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违反国家法改委、城乡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本人是受害者之一,具体事实依据如下:
一.销售企业不具备房产销售资质 ,与房管局预售证规定单位不相符,违反国家工商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章(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二.萝奥公司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目的,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并委托与中国奥园无关联的第三方收取购房者款项,而且不开具发票:
六是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八是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
1.奥园集团子公司-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受托人(广州智安天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安天使) 在销售行为中指示智安天使财务部们有关人员不准向购房者提供收款发票,但实际收款操作人是奥园地产集团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钟家欣、崔先生。
2.通过不开发票的方式收取每个购房人 3 万元(只开具收款收据),按照该项目住宅、公寓、 5 栋 *22 套 X19 层 X3 万元,写字楼盘 1 栋约 630 套 X3万元,商铺约 180X3万元)规模计算,这样操作该项目单位不缴税(约 8000 万元人民币)
3.该笔款项已经进入萝奥法人指定的账户,是骗取国家税金、诈骗消费者的行为。对于购房者来说,无法抵扣个人当年收入纳税额,等于加重个人承担税赋率,严重违反国家税务法律,与国家调控政策背道而驰。
三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本人销售合同套内面积是59.58平方米,由于开发商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实际测量的套内面积为54平方米,严重欺骗和侵害购房者利益。
根据上述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求该公司开具发票,补缴有关税款,并补偿购房者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差额造成多交购房款的损失。
图片证据 无法提交,如果需要,请提供邮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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