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号 | 20171120-6250-445945 | 类别 | 咨询答复 |
提交者 | 王生 | 提交日期 | 2017/11/20 |
主题 | 关于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收费的政策问题 | ||
内容 | 对于贵委9月22日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请教三个问题:1、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向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委托时间和挂牌时间,都在9月22日之前(挂牌时间是9月15日至10月14日),而受让方申请受让时间是在9月22日之后,请问该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适用“《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的标准执行,还是上述9月22日的新规执行?2、国有企业性质的产权交易中心,是否属于《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约束的产权交易机构?3、产权交易中心对国有股权转让交易,收取“咨询筹划”费,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擅自增设分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吗? | ||
回复时间 | 2017-11-24 15:23 | ||
答复 | 王先生: 您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自发文之日执行,凡是在9月22日之前签定交易服务协议的,执行原来的收费政策。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性质的交易服务机构,在开展各类交易服务时均要按照文件要求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满意度评价 |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