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号 | 20171116-7699-445468 | 类别 | 咨询答复 |
提交者 | 王斌 | 提交日期 | 2017/11/16 |
主题 | 咨询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收费的政策问题 | ||
内容 | 贵委9月22日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就企业国有股权委托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挂牌交易的收费问题请教咨询:1、9月22日前委托挂牌转让国有股权,公示期间的10月10日申请受让,那么,受让人应支付交易服务费,是依据“《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的标准执行,还是按9月22日的新规执行?2、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中心,也是《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主体吗? | ||
回复时间 | 2017-11-22 17:06 | ||
答复 | 王先生: 您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自发文之日执行,凡是在9月22日之前签定交易服务协议的,执行原来的收费政策。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性质的交易服务机构,在开展各类交易服务时均要按照文件要求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满意度评价 |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