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号 | 20171115-0077-445196 | 类别 | 咨询答复 |
提交者 | 李婷 | 提交日期 | 2017/11/15 |
主题 | 香港公司发行外债是否需要备案 | ||
内容 | 香港公司想在香港发行1年期以上的债券,股东是自然人,其16岁前是中国境内居民,16时成为了香港永久性居民,然后成年十几年后在香港开立了公司,也在广东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所以香港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国内,请问适用发改外资【2015】2044号的规定,需要进行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吗?如果需要备案登记,请问是在广东发改委什么部门办理?还是需到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 | ||
回复时间 | 2017-11-20 15:53 | ||
答复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适用的主体是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但实践中国家发改委也将部分红筹类企业发债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且必须报由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鉴于2044号文件的解释权及红筹类企业发债管辖权均在国家发改委,建议向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咨询确认及申报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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