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限制投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我委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推动、指导、协调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信息中心配合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配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工作。

   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保障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室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受理答复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举报、投诉工作。

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责,按照《365限制投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本办法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十条的规定,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范围包括: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以及除要求保密外的其他需要公开事项。我委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二)由我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我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我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我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情况;

   (七)我委办事指南,包括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等;

   (八)我委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情况;

   (九)我委组织召开或举办的重要会议内容与主要活动;

   (十)我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要求,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委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或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会议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八条 对于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主办、谁公开”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提出。其中,

  (一)对于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定后由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对于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我委《政务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办理。

  (三)对于需通过会议、文件、通告等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提出,按我委公文处理流程,由办公室核稿后送委领导签发。

   第九条 各处室应对照《365限制投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集编辑政府公开信息,并进行保密初审,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

  对于重要的会议及活动信息,各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办公室也可会同信息中心向主办处室约稿,主办处室应在约稿2个工作日内提供拟公开信息的有关内容或该信息不宜公开理由。

  办公室和法规处分别在4个工作日内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送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重要、敏感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呈委领导审定后公开。

   第十条 对于通过我委办公室自动化系统流转的政府信息,可结合公文流转过程同时进行,主办处室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对公文内容是否公开作出选择,经办公室审核后呈委领导签发。对于确定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向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二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需要延长期限的,由经办处室提出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由办公室审定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息中心统一收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收集后于2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相关处室办理。申请人要求提供回执的,由信息中心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二)经办处室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以下情况依法提出办理意见: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内容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依法不属于我委掌握范围的,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对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并填写《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填写《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7.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若经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应当予以公开的意见,经分管及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经办处室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及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办公室和法规处分别在4个工作日内对答复意见进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将有关信息及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定并由信息中心于网上公开或将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委任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节 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确认为涉密信息的,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公开。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初审后,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五款及第十八条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保密审查时,应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是否涉密;

   (二)涉密而未定密或未在载体上标明密级;

   (三)不属于涉密而错定为涉密;

   (四)有关保密范围的事项已经调整,或上级机关、有关保密部门已通知解密而未及时解密;

   (五)其他应当核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涉密信息尚在保密期限内并未经批准解密的;

   (二)属于有关保密范围而未定密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是否涉密尚未予以确定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信息提交委保密领导小组或者分管保密的委领导审查。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广东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与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定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组依照《365限制投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51日起施行。